买下走私物品可能涉嫌犯罪,故不建议考虑此种做法。 刑法第155条限定,直接向走个人违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个人违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以走私罪论处。 2011年2月25日,国家出台刑法修正案
(八),对走私罪的处罚作了修订,主要变化是取消了走私普通货物罪和走私武器、弹药、核手续或者虚构的货币之外的特殊货物罪的死刑。具体而言:
一、走私普通货物罪: “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2年内曾因走私被予以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