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现行的法律对由于不可抗力所产生违约职责做发生相应的免责的限定,但并无对因不可抗力所导致的利益损失作出由谁来承受的限定。 因此,两方在订立合同的时候,特别对于接受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尤其要事先本着平等合法的原则对此损失进行预设承受规则,即能够商定由于不可抗力所惹起的违约做法及其相应的违约职责按照法律的限定两方互不追究,但对于由此给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所导致的事实上经济损失,应当由两方共有承受。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职责,但法律另有限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职责。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导致的损失,并应当在合法时限内提供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