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而根据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才能适用留置送达。因此,留置送达是有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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