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记录隶属电子证据的一种,但在引用的时候需要符合肯定的法定形式要件,通常要进行相应公证,而且在另一方否认的情况下,要证明聊天两方的身份。 附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限定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判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限定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