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规定,新生婴儿的户口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即不管其父母的户口是在城市还是农村,在新生婴儿入户时,有权自行选择。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第一条:“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今后,新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对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问题,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2、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应当办理出生登记。所以如果将来你在某个城市买了房,则可以再迁移户口。 《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3、对于户口登记中的项目,如果确有错误,经过一定的调查和程序,可以予以变更。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以上是关于新生儿户口随父随母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