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体检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惹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因此,侵害身体权的侵权做法一经实施结束,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就开始计量。对于侵害健康权的,要分受伤之日、侵害时不能发现的伤害确诊之日的分别来计量诉讼时效。对于导致丧失劳动本领的,须在确认劳动本领丧失的程度后,才开始计量诉讼时效。
2、特殊诉讼时效的计量理论上讲,侵害身体权和侵害生命权的侵权做法,应当按照通常诉讼时效的限定执行。而《民法通则》第136条限定是对侵害健康权做法的赔偿请求诉讼时效,应当适用1年的限定。如果你能证明现在的视网膜脱落是由之前的侵害导致的话是能够在知道该侵害结果后的1年内提诉讼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