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作出之日就开始生效,可以要求给付。
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三个类型,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及形成判决。根据《物权法》第28条规定,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包含给付判决和确认判决。
第
一,不能包含给付判决,因为生效的给付判决是请求权人胜诉的生效判决,请求权人的时限具有间接性,它依赖于义务人因请求权人的请求作为或不作为请求权人的内容才能实现,请求权人胜诉的判决虽然生效,但如果义务人尚未依照生效的判决去履行相应的义务,请求权的内容就还没有实现,也就没有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第
二,不能包含确认判决。确认判决是对已经发生的物权效果的变动确认,因此在逻辑关系上,应当先有物权变动效果的发生,后有生效确认判决,因此,生效的确认判决所发生的时间和物权变动所发生的时间在逻辑关系上不能是重合的,必须先有物权变动效果,后有生效确认判决。只有形成判决才属于在权利人胜诉的判决生效的时候产生形成力,发生权利变动效果的特点。
因此,属于《物权法》第28条规定的,在法律文书生效时,不动产不需要登记、动产不需要交付即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的生效法律文书仅限于生效的形成判决书、裁定书,不包括给付判决和确认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