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可以参考:《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般情况下,证据材料必须同时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条件,才能够成为民事诉讼证据。 可为什么在本案中,法官却认定聊天记录可以作为丈夫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婚外情的证据使用呢? 主审法官介绍,做出如此判决主要有三点原因。
第
一,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已明确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类型之
一,所以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第
二,《婚姻法》
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虽然聊天记录是他人的隐私权,但当其与配偶的知情权和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发生冲突时,从维护善良风俗、社会公德以及婚姻稳定的角度,配偶的知情权相比夫妻间的隐私权更应优先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之间侵犯对方隐私权收集的证据,不能一概排除适用。
第
三,妻子张某还同时向法院提供了丈夫刘某与第三者范某的通话记录,这可以与聊天记录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足以证明丈夫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婚外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