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行如果由于其对游泳经过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及怎样避免危险的发生警示不够、预见不够,与朋友溺水身亡之间存在肯定的因果关系,应承受肯定的赔偿职责。
2.如果其中溺死的人并不会游泳,而其他的人会游泳,则能够视作其他人有肯定的过失(不应当带他去从事不会的,有肯定危险的活动),而过失与损害结果又有肯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其他人应当承受相应的民事职责。
3.如果溺死的具体原由是他人的危险做法惹起的,比如打斗、嬉戏、恶作剧,惹起受害者陷入深水区而溺死。则视作先行危险做法惹起的后果,当然应当承受民事职责。
4.如果不存在犯错,也能够引用平等原则。详细的法律限定,能够引用民法通则、最高院的人身损害赔偿的限定。
5.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法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招致他人遭到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受相应赔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