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证据的三性是指:客观真实性、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合法性。
1. 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发生过程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最基本的特征。这一客观事实只能发生在诉讼主体进行民事、经济活动中,发生在诉讼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过程中,是当时作用于他人感官而被看到、听到或感受到的、留在人的记忆中的,或作用于周围的环境、物品引起物件的变化而留下的痕迹物品,也可能由文字或者某种符号记载下来,甚至成为视听资料等等。
举例说明:
比如,为证明第三者与被告来往密切的电话清单,上面因为没有电信部门的盖章,因此,对于该通话记录的真实性,在一方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就很难予以采纳。对证据真实性的要求,主要在于庭审时,需要当事人将证据原件一并带上,准备接受对方质证,切不可将关键证据的原件遗忘,造成诉讼中的被动。
2.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正因为如此,它才能以其自身的存在单独或与其他事实一道证明保证案件真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作为证据的事实与要证明的事实没有联系,即使它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
举例说明:
比如,在离婚案件中,原告提交了被告舅舅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的判决书,欲证实被告家有家庭暴力的遗风。这里,被告就可以对该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因为原告是和被告打离婚官司,而不是要和被告舅舅离婚,被告亲属是否曾有暴力行为,与被告没有直接关系,也与本离婚案件的审理没有直接关系。因此,该份证据,就可能因缺乏证据的“关联性”而不被法院采纳。
3.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诉讼证据不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另外,证据的合法性还包括证据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对某些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规定了特定的形式,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