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105号令)第2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扣留驾驶证: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法律依据:交通安全法第91条)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法律依据:交通安全法第99条)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法律依据:交通安全法第99条)
(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法律依据:交通安全法第100条)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法律依据:交通安全法第24条)
另外,醉酒驾驶机动车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以后,有逃逸行为或构成犯罪的要被吊销驾驶证,在吊销之前驾驶证也会被扣留。(法律依据: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01条)
要注意: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驾驶证会被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