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只需要承受的是离婚时的共有债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限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有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有偿还。共有财产不够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两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判。”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限定,法定的夫妻共有债务的范围有:
1、婚前一方借债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有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另一半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两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娃儿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两方的教育、训练花费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花费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商定为共有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债务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