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三款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都应当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即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员工所应尽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也指出:“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即公司作为工资、奖金的支付者,其有义务代扣代缴员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未代 扣代缴,不仅要其自行承担税款,还得支付滞纳金或罚款。在追回的工资中,只有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可以从中扣除免交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