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不起诉的积极标准,是指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酌定不起诉时案件所应具备的条件的总和,是酌定不起诉案件所应具备的犯罪情节和个案情况。《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检察机关作出酌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和标准。
交通肇事案件中“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应包括以下情形:1.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交通肇事罪的;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公民犯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交通肇事罪的,或最高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交通肇事罪,但依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3.犯罪嫌疑人在我国领域外犯交通肇事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4.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5.犯罪嫌疑人防卫过当的;6.犯罪嫌疑人避险过当的;7.犯罪嫌疑人有自首表现的;8.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在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9.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