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之律师辩护意见书人民检察院: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经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2014年10月22日,我已向贵院提交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证明和委托人及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复印一份公公(刑)诉字(2014)480号《公主岭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及相关卷宗材料。10月22日又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向其询问了案情,听取了被告人的辩解。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职责,协助公诉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现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公诉机关参考。具体情况综上,被告人符合人民检察院作出对其不起诉决定的条件,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之规定对被告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第170条之规定提出辩护意见,望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予以重视并给予考虑。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