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庭外调解根据《民事诉讼法》限定,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能够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能够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能够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能够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到协议,必须两方自愿,不得逼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限定。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到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两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两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条限定,调解未达到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后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