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本案中,小学二年级的同学应当是10岁以下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应当证明他尽到了责任,如果他不能举证,则要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