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关于采光权受侵害的具体赔偿金额计量方法,仅一些城市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有所牵涉,例如《北京市生活寓居建筑间距暂行限定》第13条第2款限定:“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心点(均以外墙面计),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够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予以一次性赔偿800元至2000元。违法建设和处于新建建筑高度二倍水平距离以外的居民住房不予赔偿。日照时间计量办法由城市规划管理局限定。” 实践中,各地法院对采光权赔偿准则也分别,具体数额的确定总结有三种计量方法:
第一种是先确定采光权侵害的面积,然后根据平等原则、地方商品房均价、经济发展水平,再参照其他城市的赔偿数额,确定每平方米的赔偿准则,两项相乘从而得出最终的赔偿数额。
第二种方法是按照受害方因住房阳光被遮后,以多用的照明、取暖电费为基准来确定赔偿数额。
第三种是针对房屋价值的降低,以采光权受侵害前后房屋市场价格的差额作为计量采光权受侵害的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