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侵犯专利权人独占实施权的行为,行为人通常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我国《民法总则》和《专利法》,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
1.停止侵权。停止侵权,是实施法律救济中首先适用的措施,也是制止侵权行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可以有效防止侵害行为危害的进一步扩大,避免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造成更大损失。停止侵权是最有效、最直接的防止继续侵权的方法。只要存在侵权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无论是否造成损失,都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2.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一种弥补措施,为弥补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使侵权人不能从侵权中获益,法律规定了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损害赔偿应当贯彻公平公正原则,使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能够得到合理赔偿。《专利法》第65条规定: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
3.消除影响。由于侵权行为使专利权人的商誉受到损害的,侵权者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的责任,通过媒体发表道歉声明或者公开登载侵权判决,让社会公众知晓侵权的错误行为,以消除侵权行为对专利权人带来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