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你提出来的哺乳期取保候审申请书这个问题,我的意思是申请人: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已被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申请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依法申请对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具体理由如下:
一、现正处于怀孕期间,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该条款规定可以看出,怀孕期间,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均可以取保候审。而本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主动配合侦查机关调查案件,并无逃避侦查的主观意愿,案发前后,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多次忏悔,从中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具有悔罪的表现,社会危险性较小,更为重要的是怀孕已经7个月之久,行动不便,社会危险性几乎不存在,加之平常表现良好,案前系人员,一直是遵纪守法的公民。因此,对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