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当事人的问题,分析如下:
1、只有户口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才能享受到该村的集体利益分配及其他利益分配;
2、在当事人一家三口都是户口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的前提下,当事人具体能够先询问户口所在村的负责人(村主任、村书记)等,不分配当事人集体利益的原由;
3、如果另一方无借口拒却分配的,当事人能够向户口所在村的镇级片管反映此事;
4、如果无效果或者效果不理想的,还能够向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相关负责人(村主任、书记等)来维权。 《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确定办法》的限定:
第四条普通人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受完全义务的乡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事实上获到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人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乡村集体组织人员。
第五条特殊人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受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人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人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人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爸妈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人员资格的娃儿,符合承包经营要求,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普通人员家庭经过合法流程收养的娃儿; 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流程加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