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代替的!按照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因此,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的回执和居住证不产生必然联系,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时,不再当场受理居住证,需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满半年并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才可以申办居住证。对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给居住证。居住登记的依据以公安机关警综系统的登记情况为准,社保、营业执照或单位证明、购房合同等不能替代系统的登记。办理居住证过程中遇有问题,可咨询当地公安部门,也可咨询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