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不包含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依其职权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对人行使某项权利或强制履行某项义务的处置行为。一般是对尚未查清行为人的违法事实之前而采取的一种程序上的处置。如工商行政机关对有贩运、销售违禁物品的人的物品的扣押。包含两类:
(1)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如人身管束、收容审查;
(2)对财产的限制,如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特点:
(1)暂时性。行政强制措施采取的目的是为了弄清事实,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的限制只具有临时性,待事实清楚后,再作出相应处理。(2)强制性。即行政强制措施是通过采取强制性的手段和方法,直接施加于人身或财产。上述特点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受到以下限制:
(1)强制措施的采取必须有时间限制,不能无限期的扣留、关押。(2)确实有证明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如违法嫌疑,非采取强制措施无以达到目的。
(3)相对人享有诉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