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赔偿请求人对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7)粤02委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认为确有错误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1999年9月3日,韶关市检察院根据中国银行韶关分行要求立案查处函,仅以利差去向不明便假冒公安人员对赔偿申请人刑事拘留14天,羁押欺瞒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撤销案件也未送达通知书,符合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
第一项的规定: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请求人2017年4月12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却延迟到2017年6月14日才通知受理案件,这是否违反立案规定先不说,可至今又过去了三个多月仍未作出决定。应该根据《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条
第二款规定: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还是根据《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还是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敬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给予明确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