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以认定。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而在审判实践中,其多是以房产、车辆等作为担保,但又没有相应的评估报告,对其实际价值难以作出认定,有时被申请人对保全的财产价值提出异议,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评估报告。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如果要求当事人对财产进行评估,则显然增加了诉累和成本,如果不这样要求,又难以认定财产的价值,陷入了两难境地。
难以送达,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在采取保全措施以后,应当尽快通知被申请人,但在许多情况下,比如人口流动性大,外出打工,居住地经常发生变动,电话不接,有时打不通,造成信息不通,无法和当时人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