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当车辆损坏不能驶回登记地,机动车辆才能在异处报废。根据《机动车登记限定》第三十条,因车辆损坏不能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能够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公司交售报废机动车。具体办法是,在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公司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公司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