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但是,《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限定》第68条限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背法律禁止性限定的方法获到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及依照第70条限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获到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才是有证明力的。因此,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裁判依据,必须符合两个要求:其
一,录音证据的获到必须符合法律的限定,录音两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无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其
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要求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虚构,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