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1)劳动报酬包括:
①计时、计件工资;
②加班加点工资;
③奖金;
④津贴、补贴;
⑤带薪年休假报酬;
⑥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⑦其他劳动报酬等。
(2)工伤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与工伤或者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等。
(3)经济补偿金包括:
①《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期内给予的经济补偿;
③《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
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经济补偿等。
经济赔偿金包括:
①《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③《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④《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加付赔偿金等。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