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正确区分终局与非终局裁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由于该案中裁决第
一、第四项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裁决,并且分项计算均没有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为终局裁决;第
二、第三项的仲裁请求已经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为终局裁决。
二、对终局仲裁裁决,劳动者可以起诉,而用人单位只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该案中作为用人单位的公司不服作为终局裁决的第四项裁决,故只能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三、既有起诉,又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裁定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一律在诉讼程序中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主张与抗辩。本案中,用人单位就第二项裁决起诉,就第四项裁决申请撤销,而作为劳动者的张某就第三项裁决进行起诉,存在起诉权与撤销权的竞合、冲突。就该问题的处理,法律法规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解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定的文件中有相关的规定,可参照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就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诉讼。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用人单位的抗辩应一并处理。”由于该案中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作为劳动者的张某已经向法院起诉,尚未作出裁决,中级人民法院只能裁定驳回公司的申请。但同时,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张某起诉及公司起诉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应一并处理双方的主张与抗辩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