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认为点炮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过错责任。理由如下:
1、抽烟人的点炮行为是一种帮忙或好意施惠行为;
2、抽烟人在主观上并没有积极追求小孩被炮炸伤的损害后果;
3、小孩被炸伤并非是由擦炮直接导致的,而是小孩再次将已经点燃的擦炮扔进了另一个没有燃放的礼炮中,礼炮再次爆相时受到的伤害,因果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中断;
4、在通常情况下,在中国小孩所燃放的摔炮、擦炮与成人燃放的鞭炮在危险系数上有着很大的差别,摔炮和擦炮是专门为小孩量身定做的安全性能高、危险系数小的娱乐消耗产品,一般不会对小孩产生极为严重的损伤后多;5作为小孩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以上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