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回迁陷阱通常拆迁方为了赶紧签协议,虽然表面答允能够回迁,但在拆迁方拟定的拆迁协议文本中,会把“回迁”的字样去掉,那么回迁就不能实现了。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回迁的前提要求是在被拆迁范围要有寓居用地的规划,通常表现为规划用地许可证。如果无,就不具有这个法律基础,就算注明了“回迁”字样,也是不能实现的。因此在签订协议的时候不仅要注意可否有“回迁”字样,并且还要注意是不是具有回迁的法律要求,如果不具有的话,就要特别地小心了。
(二)空白协议陷阱空白协议是国家法律严厉禁止的,因为它往往会使弱势一方的利益受损,实践当中,拆迁方有时会做出令人心动的表面答允,然后让你签订空白协议,拆迁户信以为真,就签上自己的姓名,但是协议被拆迁方拿走后,他们会随意填写,与表面答允相差很大,等拆迁户拿到协议时,方才恍然大悟,这时候维权就比较困难了。
(三)违约职责陷阱一个好的赔偿协议,对拆迁户来讲,越具体越详细对拆迁户越有利。赔偿协议当中商定违约金会制约拆迁方不敢违约,拆迁方违约后能够使拆迁户得到较好赔偿。但我俩会发现,拆迁方给出的协议文本,通常比较抽象笼统,对于违约条款和损失赔偿条款均为空白。在牵涉拆迁户重要利益方面,如安置房交付时间、安置房能否办证、安置房质量可否合格,肯定要商定违约职责,并具体商定损失赔偿额的计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