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申请书申请人郑,女,年月日,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事项:对原告是否构成伤残,若构成伤残,其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受理,现被告不服司法鉴定所法医【2011】残鉴定第28号司法鉴定书的鉴定结论(的伤残等级为:“交通”拾级),并认为该鉴定书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使用,理由如下:
一、该鉴定申请是由原告父亲进行委托,鉴定材料为伤者在医院治疗时的病历材料,在场人员为伤者亲属。整个鉴定过程只有原告一方的参与,且鉴定机构只根据原告方提供的材料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即原告提供什么材料,鉴定机构就根据材料作出鉴定结论。该鉴定的准确性、真实性、公开性都得不到保证。
二、原告是于2010年11月30日出院,鉴定结论是于2011年1月13日作出,相隔43天。原告的出院记录记载:“出院医嘱:
1、门诊随诊,一周后复查线;
2、太高患肢功能锻炼;
3、石膏外固定6-8周;
4、3个月患肢禁止负重行走。”根据该记载,原告的伤情应于“3个月患肢禁止负重行走”期间结束后才是治疗终结,而原告在未等治疗结束就进行伤残鉴定,违背伤残鉴定时机上的规定;
三、到起诉之日止,原告行动毫无障碍,日常活动能力毫无受限; 工作和学习能力也未见下降,已在学校正常学习生活。现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请允许。此致申请人: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