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农药喷洒水稻导致丧命算犯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安全。投放危险物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惹起中毒,导致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做法。这是做法人负刑事职责的客观基础。构成本罪,必须实施惹起中毒,危害公共安全的做法。如把喷过敌敌畏的蔬菜未冲洗净,到集市出卖,致购食者多人中毒误将毒药投入饲料中,招致大量牲畜食后中毒等。在日常生活中有的把装过农药的口袋与粮食口袋混杂在一起,把瓶装敌敌畏与瓶装食油放在一起,因失慎误用农药口袋装粮食,误用敌敌畏炒菜,以致导致多人中毒丧命的严重后果,就构成过失投毒罪。如果无惹起中毒的做法表现,或者使人中毒的做法并不危害公共安全,均不能评过失投毒罪。例如误将毒药当作药品给特定人服用致死,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可定为过失使人丧命罪。根据本法限定,只有发生法定严重后果,即使人重伤、丧命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未发生中毒后果,或者导致的后果尚未达到法定的严重程度,不构成本罪。根据本条限定,犯投毒罪的,尚未导致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使人重伤、丧命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条限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