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公司规章规则的制定不能违背法律的强制性限定。简要跟你说一下;
一、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限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商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要求的
(二)未及时足量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规则违背法律、法规的限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这里的解除是立即解除,你们单位已经两个月无发薪水,能够适用这则法条。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限定,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超出一个月不满2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薪水。你们单位也无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能够适用这则法条。建议:先与单位的人事部门商量解除,赔偿你的薪水收入,交接好工作,然后去职;如果单位不予解决,建议搜集好相关证据,如上图的规则规则,提起劳动仲裁,并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如有其他问题,能够询问当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