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行政强制措施需要采取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检验体内酒精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4)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5)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