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程序一般经过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与审判五个阶段。
(1)开庭准备。开庭准备阶段是必经的法定程序。在此阶段中,应当完成的主要任务有:
①在正式开庭前3日,把开庭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②公开审查的案件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
③对不通晓当事人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要提供翻译;
④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⑤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审判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⑥宣布案由。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审查核实各种证据,全面查清案情。法庭调查应遵守下列顺序:
①由原先口头陈述事实或阅读上进心诉状,说明具体事实、请求和理由。
②被告口头陈述或宣读答辩状,对原告所述事实或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驳,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③第三人陈述或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告、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意见。
④原告、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
⑤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归纳争议焦点或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⑥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质证。
⑦原、被告对第三人出示的证据质证;第三人对原被告出示的证据质证。
⑧审判人员出示法庭调查收集的证据;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原告、被告、第三人质证。 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当事人也可以互相发问。经过法庭调查,审判人员认为事实已经清楚,证据已收集齐全并得到质证后,即可结束法庭调查,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3)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指当事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对已经经过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应该如何适用法律问题,阐明自己的观点,互相辩论,并向法庭提出结论性意见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辩论分清是非责任。 同法庭调查阶段的有序进行一样,法庭辩论也是有法定顺序的。《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①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②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
③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
④相互辩论。 法庭辩论结束,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如果在辩论中发现了与案件有关的新的事实和证据,法庭可依职权宣布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查清后,再继续进行辩论。 法庭辩论结束后宣判之前,法庭可视情况,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愿意进行调解。如果可以调解,则当庭调解,调解成立的,即可制作调解书,终结诉讼。如果当庭调解无效时,可由审判长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合议。如果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4)评议和宣判。评议宣判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由合议庭成员就案件的审理情况即案件是否查清,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是非是否分明,应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评判、议论。合议庭评议案件应秘密进行,对评议结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过程应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对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如实记录,归入档案。 对合议庭评议结果,应当制作法律文书并择日宣判。宣判分为当庭宣判和另定期日宣判两种情况。当庭宣判的,由审判长宣布继续政府开庭,并宣读裁判结果。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另定期日宣判的,法庭在宣判后即应送达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包括: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判决的结果和理由、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上诉的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对离婚案的判决,还应告知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不得再行结婚。
一、核对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二、原告(上诉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及其要求。 (简要阐述诉状)。
三、被告(被上诉人)陈述(同上)。
四、原告(上诉人)举证(阐述自己的证据情况)和质证(针对对方的证据发表意见)。
五、被告(被上诉人)举证和质证。
六、法庭辩论。(双方对争议点发表自己更详细的意见)。
七、法庭组织调解。(是否同意法院的调解)。
八、要是不同意,改天去法院拿判决书!法院会通知你!
九、要是同意,双方当庭达成一致!同意解决问题的方式!改天去法院拿调解协议书!或是当庭打印给你!同意调解则不能再上诉!!! 以上是民事案子的程序!是普通程序! 刑事案子:原告是检察院!当事人为被告! 行政案子:被告是政府机关!当事人为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