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出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无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要求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行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出十五公里。
第六十七条 路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出一百二十公里。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做法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金:
(四)机动车行驶超出限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