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别人把户口迁到外省他留下的土地政府占用我能征地吗?

帮助5人 4.3w浏览 #婚姻家庭 匿名 2020-08-12 甘肃临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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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有工作的话,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交够半年以上的养老保险(并打印养老保险单)。
    2、如果你在郑州有房子就可以到所管辖的派出所开准迁证,开准迁证的时候,要带上你现在的户口本,身份证,同时这些所有的材料都要复印。
    3、如果你没有自己的住房,那么就看你现在工作的单位是否有集体户口,如果有的话也是可以的。单位要是没有集体户口,你或单位就要首先与人才中心或劳务市场签订人事代理合同,把档案存放在那里,然后就可以把户口迁到他们的集体户口上了。拓展资料:受理条件原来共同居住一处户口立为一户,后因离婚、另分住房等原因,到别处居住的,应按照现住地管理户口的原则,办理分户手续。
    1、户口在同一派出所的,需持户口薄、房产证或购房发票,直接到派出所办理分户手续,没有固定住房,在单位居住或租房居住的,由现住地责任区民警核实后办理分户手续。
    2、现住址在其他派出所辖区需在其他派出所另立新户的,应把户口迁入到现住地派出所落户(迁入、迁出的办理,需参考办理户口迁入和办理户口迁出指南)。所需材料
    1、准迁证办理:郑州地区以外往郑州迁移的,可凭《房屋产权证》,投亲的需直系亲属证明(直系亲属为申请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入户地户口本、身份证、原籍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本人和直系亲属的户口准迁证。
    2、招生、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移 招生:凭符合有关规定的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 毕业生入户:凭迁移证和毕业生本人直系亲属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身份证标准照片三张办理入户; 新立户的需带房屋产权证明。
    3、立户、更换新户口本、补办新户口本 立户:凭房屋产权证明、房主身份证、户口本; 补办户口本:需户主身份证和申请; 小集体户成员立户:正式职工带单位证明、劳动部门介绍信;合同制工人的带劳动合同及单位签订的养老保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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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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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案例:个人隐私能成为政府拒绝信息公开的挡箭牌吗?
[律师回复] 别人的补偿安置情况自己能否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知?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确系法律意义上的个人隐私么?法律对此问题究竟有着怎样的规定呢?本文,在明拆迁律师王家才以案说法,来深入解析这些问题。【基本案情:信息公开申请遭遇个人隐私】因项目建设需要,四川省某市邓先生等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被纳入搬迁范围。为了解搬迁补偿相关情况,2017年3月,邓先生等人依法向当地镇政府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公开每户房屋及建筑物调查表、该村已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和每户安置补偿情况等政府信息。2017年5月,镇政府作出信息公开答复,邓先生等人对该答复不服,依法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镇政府逾期作出答复的行为属于程序违法,撤销了镇政府作出的答复,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2017年9月,镇政府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称邓先生等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因涉及其他被搬迁人的切身利益和个人隐私,与其生产、生活及科研无关,并称村委会已征求搬迁户部分村民的意见,均表示不同意公开,故邓先生等人无权获知上述信息。邓先生不服,遂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王家才律师帮助维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办案经过:二审终获转机】邓先生等人在一审中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镇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但一审法院认为,邓先生等人申请公开的部分内容系镇政府在搬迁摸底调查时应当向各村民小组成员公示的信息,但在公示期后以上信息应当归于政府信息范畴,邓先生等人申请的上述政府信息涉及该村搬迁范围内住户的家庭房屋财产信息及家庭信息,应当认定为涉及个人隐私,且该相关信息在去除个人信息后,将不具有独立信息的意义,故邓先生等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判决驳回了邓先生等人的诉讼请求。收到一审判决后,邓先生认为一审判决明显不公正,遂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中,王家才律师认为,首先,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搬迁工作实施方案包括摸底和调查及公示阶段,摸底调查组应当进行摸底调查,由涉及镇在各村民小组公示摸底调查数据并照相,公示后的摸底调查数据作为搬迁补偿的依据。邓先生等人所申请公开的每户房屋调查情况等信息,属于应当予以公示的内容,应当主动公开,显然不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其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2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9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根据该规定,邓先生等人申请的相关补偿信息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一审判决认定该信息涉及家庭信息和家庭财产信息,亦涉及个人隐私,明显错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至此,这一信息公开申请终于获得了转机。在申请征收拆迁相关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隐私往往成为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挡箭牌。一般认为,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意被他人或者一定范围以外的人所知晓并公开的秘密,其范围一般限于个人本身、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的信息。对于个人隐私,没有相关法律对其内涵外延作出确切的界定,因此个人基本情况、补偿结果、房屋分配等信息常被认定为个人隐私,行政机关借此不予公开相关信息。在征收拆迁中,房屋调查结果需要公示,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并不属于个人隐私,即使协议中有可能记载了第三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信息等,如果涉及个人隐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2条的规定,也应当区分处理。同时,拆迁补偿、补助费用涉及公共财政资金,具有公共利益属性,亦不属于个人隐私保护的范围,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即使存在隐私权与相关人员的知情权、监督权的冲突,也应优先保护较大利益的知情权、监督权。
四川省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案例:个人隐私能成为政府拒绝信息公开的挡箭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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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案例:个人隐私能成为政府拒绝信息公开的挡箭牌吗?
[律师回复] 别人的补偿安置情况自己能否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知?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确系法律意义上的个人隐私么?法律对此问题究竟有着怎样的规定呢?本文,在明拆迁律师王家才以案说法,来深入解析这些问题。【基本案情:信息公开申请遭遇个人隐私】因项目建设需要,四川省某市邓先生等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被纳入搬迁范围。为了解搬迁补偿相关情况,2017年3月,邓先生等人依法向当地镇政府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公开每户房屋及建筑物调查表、该村已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和每户安置补偿情况等政府信息。2017年5月,镇政府作出信息公开答复,邓先生等人对该答复不服,依法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镇政府逾期作出答复的行为属于程序违法,撤销了镇政府作出的答复,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2017年9月,镇政府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称邓先生等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因涉及其他被搬迁人的切身利益和个人隐私,与其生产、生活及科研无关,并称村委会已征求搬迁户部分村民的意见,均表示不同意公开,故邓先生等人无权获知上述信息。邓先生不服,遂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王家才律师帮助维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办案经过:二审终获转机】邓先生等人在一审中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镇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但一审法院认为,邓先生等人申请公开的部分内容系镇政府在搬迁摸底调查时应当向各村民小组成员公示的信息,但在公示期后以上信息应当归于政府信息范畴,邓先生等人申请的上述政府信息涉及该村搬迁范围内住户的家庭房屋财产信息及家庭信息,应当认定为涉及个人隐私,且该相关信息在去除个人信息后,将不具有独立信息的意义,故邓先生等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判决驳回了邓先生等人的诉讼请求。收到一审判决后,邓先生认为一审判决明显不公正,遂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中,王家才律师认为,首先,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搬迁工作实施方案包括摸底和调查及公示阶段,摸底调查组应当进行摸底调查,由涉及镇在各村民小组公示摸底调查数据并照相,公示后的摸底调查数据作为搬迁补偿的依据。邓先生等人所申请公开的每户房屋调查情况等信息,属于应当予以公示的内容,应当主动公开,显然不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其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2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9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根据该规定,邓先生等人申请的相关补偿信息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一审判决认定该信息涉及家庭信息和家庭财产信息,亦涉及个人隐私,明显错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至此,这一信息公开申请终于获得了转机。在申请征收拆迁相关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隐私往往成为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挡箭牌。一般认为,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意被他人或者一定范围以外的人所知晓并公开的秘密,其范围一般限于个人本身、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的信息。对于个人隐私,没有相关法律对其内涵外延作出确切的界定,因此个人基本情况、补偿结果、房屋分配等信息常被认定为个人隐私,行政机关借此不予公开相关信息。在征收拆迁中,房屋调查结果需要公示,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并不属于个人隐私,即使协议中有可能记载了第三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信息等,如果涉及个人隐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2条的规定,也应当区分处理。同时,拆迁补偿、补助费用涉及公共财政资金,具有公共利益属性,亦不属于个人隐私保护的范围,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即使存在隐私权与相关人员的知情权、监督权的冲突,也应优先保护较大利益的知情权、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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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根据该规定,邓先生等人申请的相关补偿信息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一审判决认定该信息涉及家庭信息和家庭财产信息,亦涉及个人隐私,明显错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至此,这一信息公开申请终于获得了转机。在申请征收拆迁相关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隐私往往成为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挡箭牌。一般认为,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意被他人或者一定范围以外的人所知晓并公开的秘密,其范围一般限于个人本身、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的信息。对于个人隐私,没有相关法律对其内涵外延作出确切的界定,因此个人基本情况、补偿结果、房屋分配等信息常被认定为个人隐私,行政机关借此不予公开相关信息。在征收拆迁中,房屋调查结果需要公示,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并不属于个人隐私,即使协议中有可能记载了第三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信息等,如果涉及个人隐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2条的规定,也应当区分处理。同时,拆迁补偿、补助费用涉及公共财政资金,具有公共利益属性,亦不属于个人隐私保护的范围,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即使存在隐私权与相关人员的知情权、监督权的冲突,也应优先保护较大利益的知情权、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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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根据该规定,邓先生等人申请的相关补偿信息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一审判决认定该信息涉及家庭信息和家庭财产信息,亦涉及个人隐私,明显错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至此,这一信息公开申请终于获得了转机。在申请征收拆迁相关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隐私往往成为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挡箭牌。一般认为,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意被他人或者一定范围以外的人所知晓并公开的秘密,其范围一般限于个人本身、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的信息。对于个人隐私,没有相关法律对其内涵外延作出确切的界定,因此个人基本情况、补偿结果、房屋分配等信息常被认定为个人隐私,行政机关借此不予公开相关信息。在征收拆迁中,房屋调查结果需要公示,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并不属于个人隐私,即使协议中有可能记载了第三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信息等,如果涉及个人隐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2条的规定,也应当区分处理。同时,拆迁补偿、补助费用涉及公共财政资金,具有公共利益属性,亦不属于个人隐私保护的范围,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即使存在隐私权与相关人员的知情权、监督权的冲突,也应优先保护较大利益的知情权、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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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案例:个人隐私能成为政府拒绝信息公开的挡箭牌吗?
[律师回复] 别人的补偿安置情况自己能否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知?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确系法律意义上的个人隐私么?法律对此问题究竟有着怎样的规定呢?本文,在明拆迁律师王家才以案说法,来深入解析这些问题。【基本案情:信息公开申请遭遇个人隐私】因项目建设需要,四川省某市邓先生等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被纳入搬迁范围。为了解搬迁补偿相关情况,2017年3月,邓先生等人依法向当地镇政府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公开每户房屋及建筑物调查表、该村已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和每户安置补偿情况等政府信息。2017年5月,镇政府作出信息公开答复,邓先生等人对该答复不服,依法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镇政府逾期作出答复的行为属于程序违法,撤销了镇政府作出的答复,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2017年9月,镇政府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称邓先生等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因涉及其他被搬迁人的切身利益和个人隐私,与其生产、生活及科研无关,并称村委会已征求搬迁户部分村民的意见,均表示不同意公开,故邓先生等人无权获知上述信息。邓先生不服,遂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王家才律师帮助维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办案经过:二审终获转机】邓先生等人在一审中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镇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但一审法院认为,邓先生等人申请公开的部分内容系镇政府在搬迁摸底调查时应当向各村民小组成员公示的信息,但在公示期后以上信息应当归于政府信息范畴,邓先生等人申请的上述政府信息涉及该村搬迁范围内住户的家庭房屋财产信息及家庭信息,应当认定为涉及个人隐私,且该相关信息在去除个人信息后,将不具有独立信息的意义,故邓先生等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判决驳回了邓先生等人的诉讼请求。收到一审判决后,邓先生认为一审判决明显不公正,遂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中,王家才律师认为,首先,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搬迁工作实施方案包括摸底和调查及公示阶段,摸底调查组应当进行摸底调查,由涉及镇在各村民小组公示摸底调查数据并照相,公示后的摸底调查数据作为搬迁补偿的依据。邓先生等人所申请公开的每户房屋调查情况等信息,属于应当予以公示的内容,应当主动公开,显然不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其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2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9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根据该规定,邓先生等人申请的相关补偿信息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一审判决认定该信息涉及家庭信息和家庭财产信息,亦涉及个人隐私,明显错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至此,这一信息公开申请终于获得了转机。在申请征收拆迁相关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隐私往往成为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挡箭牌。一般认为,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意被他人或者一定范围以外的人所知晓并公开的秘密,其范围一般限于个人本身、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的信息。对于个人隐私,没有相关法律对其内涵外延作出确切的界定,因此个人基本情况、补偿结果、房屋分配等信息常被认定为个人隐私,行政机关借此不予公开相关信息。在征收拆迁中,房屋调查结果需要公示,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并不属于个人隐私,即使协议中有可能记载了第三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信息等,如果涉及个人隐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2条的规定,也应当区分处理。同时,拆迁补偿、补助费用涉及公共财政资金,具有公共利益属性,亦不属于个人隐私保护的范围,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即使存在隐私权与相关人员的知情权、监督权的冲突,也应优先保护较大利益的知情权、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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