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后伤者再次被碾压2010年12月13日19时许,被害人A在东乡县某路段行走时,被胥某驾驶的微型客车撞倒。被告人胥某系酒后驾车,在发现A被撞后,胥某未进行施救也未报警,反而是逃离了现场。司机B驾车路经现场,为防止被害人A再次遭到伤害,B便开始在公路上拦阻过往车辆。晚20时许,被告人罗某驾车行至此地不顾B摇手示意停车的手势,强行驾车前行,被害人A双腿被再次碾压,罗某此后驾车逃离。B见状,驾车追赶但未追上。事发后,被害人A经抢救无效于2010年12月14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两被告人均负事故全部责任。2010年12月15日,被告人罗某投案自首,赔偿了被害人26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12月17日,被告人胥某投案自首,赔偿了被害人1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部分谅解。交通肇事赔偿损失的能否轻判江西省东乡县人民认为,被告人罗某、胥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均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罗某、胥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胥某能够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危险,其所在居委会出具证明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在其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故可适用缓刑。2011年6月29日,东乡县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分别判决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胥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