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规定,盗窃数额较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级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数额。比如北京地区目前执行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四十万元。 此外,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盗窃数额达到以上“数额巨大”标准的一半以上,同时具有一些严重情节的,如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也要判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