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缘无故被警察抓了昨天晚上七点左右,到现在为止还没回来”,可能你是有不知情的原因所在了。在现在法制社会警察一般不会无缘无故抓一个公民的,但是这个公民也不一定就是犯罪嫌疑人,最理想的就是刑事案件的知情者到公安部门协助调查、传唤的,那么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三、公安机关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