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将夫妻结婚前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分别进行了规定,对一方婚前己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则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结合我国《婚姻法》、《物权法》其及现行执行法律规范,可以这样认为: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执行中,当债务是被执行人个人债务时,不能执行被执行人配偶的个人财产,只能执行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自己应享有的份额部分。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