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法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释的定义扩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该规定限定民间借贷主体中的一方必须是自然人,将民间借贷限于“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同时,法释第一条与第十一条可作整体理解,第十一条对第一条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效力作了原则上的肯定,这是对全国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的吸收及固化,即“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无效”,同时与授权、由央行及银监会起草的《放贷人条例》中关于部分认定有效的思路趋于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