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宣告失踪或死亡的配偶又回来了,可能会申请撤销其失踪或死亡的宣告,
财产关系应当恢复原状,但人身关系不自动恢复。
就是说,继承所得的财产,要返还原物或者作出适当补偿。但是一旦已经进行离婚诉讼并得到离婚判决,
或者经宣告其死亡后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不可自动恢复。
如果已经再婚,现在的婚姻关系不受其失踪或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影响。
当然,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应宣告失踪或死亡而被解除,被宣告的当事人回来后仍然要承担对子女的责任,
但是若然子女已经被收养,不得单方解除收养关系。
《民法总则》第五十一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