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聚众方必须出于逞强争霸、报复泄愤的动机而聚集、纠集多人,意图与特定对象的对方一人或多人进行殴打或殴斗。这里仅指与特定对象,如果不是与特定对象的对方殴打或欧斗,就不是聚众斗殴而是寻衅滋事。
2、纠集者或聚众倡导者、积极参加者有争斗的故意,争斗具体内容表现为通过聚众,暴力打击对方,将对方或对方的一人、多人“打服气”,对方服气也殴打,对方不服气也殴打,有较强的争斗意识。不应该将特定对象的对方是否具有聚众和斗殴的故意也作为相对方构成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
3、行为由聚众和殴打两部分组成,犯罪主体也由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构成。但对“众”的理解,根据《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不应仅限于所有犯罪主体,应是包括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及一般参加者,即所有行为主体。事态发展的顺序是先有首要分子事先召集、纠集行为,聚众之后才发生殴斗或殴打他人的行为。
4、必须有三人以上聚集出于私仇、争霸一方、制服对手等非法目的,首要分子怀着与另一方互殴的故意心理而纠集多人拉帮结伙殴打对方的行为。因此,单方聚众殴打他人符合聚众斗殴犯罪要件的按聚众斗殴犯罪处罚是有充分的刑法理论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