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物权法》176条怎么理解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物权法》176条规定:第三人提供物保和保证人同存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物的担保人行使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要求行使债权。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问:第三人作为物保担保人与保证人之间没有约定责任份额,如何进行内部分配无论谁承担责任后,是不是只能向债务人追偿
原《担保法》是这样规定的:1
1、有约定按约定。
2、没有约定如下:
(
1)、物保价值高于保证时,份额均等。
(
2)物保价值低于保证时,以实际价值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