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首先依照《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并在判决主文
第二项,按照保监会公布的责任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认定交强险保险公司应承担的具体赔偿数额;之后依照《刑法》
第三十六条、《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不应援引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应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被害人一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对上述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赔偿款项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这是驾驶人员违反机动车安全注意义务,即机动车通行规则和驾驶规则的结果,是侵权行为法中自己责任的体现,也是认定其他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在此基础上再区分不同情形对其他赔偿责任主体进行类型化分析。赔偿责任主体对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属于严格责任,应统一适用无过错原则,至于各赔偿责任主体之间是否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划分最终的赔偿责任,以及相互之间是否存在责任追偿问题,不影响将各赔偿责任主体作为一个整体,判决其对被害人一方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