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抚养未成年以及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法定的义务。抚养义务并不仅仅在父母离婚后才产生,而是从子女出生时或者从子女丧失生活能力时起即已确定。中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这一内容并不以只有在父母离婚后为前提。但鉴于在父母未离婚尚生活在一起时父母普遍都能尽到抚养义务,而一旦离婚,特别是离婚后不再继续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或母不能再直接抚养子女,甚至常常出现不支付抚养费或者支付的抚养费达不到子女的正常需要的情况,所以,法律才又特别规定了离婚后父或母应支付抚养费的内容(《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即便父母没有离婚,但只要出现父或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子女就完全可以要求给付抚养费,必要时可以向人民主张该权利。综上,当双方不离婚时可依据21条,但需要重点证明母亲离家出走未尽抚养义务的证据;其父母承诺给予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