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全部赡养义务的子女,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能继承全部财产。根据《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这是法定的必须履行义务,不存在附加条件。《继承法》
第五条、
第十条规定: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有
第一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继承法》
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故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可以多分”遗产,而不是遗产的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