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在法律上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有相同的地位。同时,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有法律规定的强制性的抚养义务。所以,从保护未成年人的基点考虑,夫妻一方向非婚生子女支付必要的、合理的抚养费用不应认为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二:夫妻婚姻期间,任何一方都有依法、合理处分支配共同财产的权利。夫妻一方向非婚生子女支付抚养费,并不属于法律禁止范围,也属于自己可合理支配的范围。所以,不应视为侵权夫妻共同财产权。三:夫妻婚姻期间,一方向重婚、同居对象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的物品的,另一方可通过诉讼追回,或者离婚时向对方追偿。而对于支付给重婚、同居所生育的子女的抚养费则会大有不同。为什么会出现此相反结果!导致此结果的关键在于立法的根本是以人为本,重点是保护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的基本生活保障。毕竟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